《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適用性的探討

摘 要

《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該條款對防止施工挖掘損傷管道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實際工作中,也給管道運行維護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擾。

1 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保護范圍偏小

早期的長輸管線管徑較小且無伴行光纜,而現在新建管道管徑大多在800 mm以上,中俄東線管徑已經達到了1 400 mm且都有伴行光纜。《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沒有考慮管徑的變化,一概規定為五米,如光纜不在管道正投影范圍內,光纜距邊界線可能會小于兩米,施工挖掘稍有偏差就可能損壞光纜和管道。

2 禁止機械作業給管道管理帶來的問題

《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中心線兩側5米范圍內禁止機械作業,要求動土作業都要采取人工開挖方式。這和石油管道行業標準《埋地鋼制管道防腐層修復規范》發生了沖突。該規范要求在管道大修時管頂上部保留0.8米、帶管堤管段管頂上方保留0.5米覆土可采用機械推(挖)土作業。在實際工作中,依照法律規定很難去執行。

(1)不利于應急搶修。人工開挖延誤搶修時間,還會有擴大事故后果的風險。為了減小危害,降低損失,企業不得已都會選擇機械挖掘的“違法”手段。筆者所在輸油公司所轄管道伴行光纜在冬季出現斷芯故障,查找到故障點后,需要挖出光纜進行熔接。東北冬季凍土層超過1.5米,采取人工挖掘時只能用鐵錘、鋼釬等工具,費時費力,往往要花費幾小時甚至幾十小時,既影響工作效率,稍有不慎還有可能對光纜造成破壞。

(2)加大施工成本。如2013年漠大線增設標識樁,埋深1米,距管道中心線1米。原計劃使用小型鉆孔機進行鉆孔。其優點是費用低,工期短,安裝的標識樁牢固,但不符合管道保護法的要求。經考慮再三,最后決定不使用鉆孔機械,改用人工挖掘。因此每個樁的土方作業費用由原來的10多元增加為100多元,全線幾千個樁增加費用50多萬元。

(3)增加管護難度。如農田灌溉管線工程要穿越管道,如禁止使用機械采取人工開挖,將會增加村集體和農民的開支,容易引起矛盾和糾紛,給保護方案協商帶來難度。當協商不成時,對方會乘企業不備之時冒險施工、釀成事故。

 

3 機械挖掘方法已經有一套成熟經驗

《管道保護法》實施前,管道保護條例和相關規范并未禁止機械挖掘,如在管道防腐層大修時對機械挖掘限制在管道上方半米,規定了機械挖掘應隨時進行探測定位、人工探坑核實等措施。方法是在準備施工作業段人工挖探坑,無起伏段間隔不大于100米挖一個探坑,按保留管道頂上方覆土厚度要求使用機械挖掘,在挖掘時隨時使用探測儀檢測埋深,使用用鋼釬探查管道上方情況,并告知機械操作人員。經過多年的實踐,只要在挖掘時嚴格執行設計方案和操作規程,使用機械挖掘并未發生損壞管道的事件。

管道防腐層大修早期也曾發生過機械挖掘損傷管道的事件,主要原因是對管道本體現場情況掌握不全,旁通、閥門等缺少資料,作業方案不夠明細,操作人員經驗不足,容易造成突出管道本體的部件被損壞。現在新建管道各種資料齊全,各類附屬設施標注明確,后期增加的各類附件也都有詳細的記錄和標識,隨著管道地面探測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管道定位誤差在縮小,通常誤差可控制在10%以內,造成誤傷的可能已大大降低。在作業前做好資料的收集和現場勘測,制定與現場相應的施工作業方案,在保護范圍內有條件的使用機械動土挖掘,可以做到挖掘作業在安全可控情況下進行。

4 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條文

基于以上原因,建議對《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做適當修改,既保障管道不被外力人為損傷,又能讓管道企業在維護管道或搶修管道設施時合理使用機械動土作業。

(1)距管道中心線兩側五米范圍調整為距管道外壁邊緣五米范圍,有伴行光纜或附屬設施的與伴行光纜或附屬設施距離不小于五米。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滿足保護距離不小于五米。

(2)不絕對禁止在管道保護范圍內的機械挖掘作業,事先應需征得管道企業同意,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3)由政府部門制訂管理辦法和操作規范,允許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機械挖掘,前提是施工單位要提前告知管道企業,管道企業要在現場采取必要的管護措施。

作者 :張建華, 1968年生,中國石油管道公司大慶輸油氣分公司林源輸油站,長期從事管道保護、防腐工作,管道公司技能帶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