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特許經營協議中相關問題的確定

摘 要

為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市政公用

    為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于2004年起施行,到目前已6年多。所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都屬于特許經營范圍。
    投資者或經營者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時,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本文就城市天然氣項目,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時,從經濟的角度探討有關天然氣價格的確定、調整等相關問題。
    首先,城市天然氣銷售價格的確定有多種方式,主要的定價方法有成本加成法和收益率法,其中成本加成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單位成本十單位成本×成本利潤率=單位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是銷售利潤與制造成本的比率,即加成比例。銷售利潤可以是行業的平均利潤,也可以是企業的目標利潤。這是成本加成法的關鍵。
收益率法確定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r:項目稅后名義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
   n:天然氣配送管網建設完成時間(年)
   N:經營期
   INi:天然氣配送管網建設第i年總投資
   Ci:第i年經營成本,包括運營成本和稅收
   Pi:單位綜合售氣價格(元/m3)
   Di:第i年售氣量
   RV:經營期滿時天然氣配送管網的資產凈值
   公式中內部收益率選取可以參考國家建設部發布的《方法與參數》第三版中推薦的所得稅前8%,也可由協議雙方達成一致確定一個數值,如果是在特許經營的投標中,此數值一般由投標方考慮自己企業可承受最低收益率,綜合考慮其它各個方面因素來自行確定。
    有了定價公式,還要有配套的價格調整方式。目前天然氣下游市場一般采取捆綁式的市場模式,即城市管網運營和天然氣的銷售由一家公司獨立經營,所以在上述公式的經營成本Ci中包括了購氣成本和配送成本。而無論是采用國內管道輸送的國產氣,還是進口液化天然氣(LNG),其輸送到門站的天然氣價格都是變動的。目前國際能源市場瞬息萬變,國內天然氣氣源供應也隨著中亞等進口氣的引進,出現了多氣源不同價格供應國內市場,而進口氣的價格也在隨著國際原油價格波動而頻繁變動;為了及時反映門站購入氣價的變化,保證企業收回管網建設的投資,并獲得合理的收益,投資者或經營者應在價格制定和修改的建議中引入價格聯動機制,即當天然氣輸送到門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需相應調整天然氣的銷售價格Pi,此變動包括了價格的增長和下降。當前被大多數企業和政府部門公認的價格聯動公式如下:
    △P=(Pi1-Pi0)/(1-D)
    △P:天然氣門站價格調整額
    Pi1:調整后天然氣門站價格
    Pi0:調整前天然氣門站價格
   D:天然氣供銷差率
   此價格的修訂也不限于因門站價格變化而調整天然氣的銷售價格。經營商也可以在下列情況發生時提出天然氣價格的緊急修訂要求:
    (1) 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重大的經營成本上升或營業收入出現嚴重下降而導致收入不能負擔日常經營開支。
    (2) 必須進行計劃外重大同定資產投資,需要立即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調整中獲得補償的。
    (3) 當官方部門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高于一定比例時,對運營成本(不含購入成本)進行重新核定。
    以上是綜合銷售氣價的定價公式,但在實際銷售過程中,一般要根據各類天然氣用戶制定不同的分類價格。通常情況下可分為居民、工商,(包括餐飲和飯店、工業),汽車、電廠等幾類用戶,也可以采用更靈活的價格方式,如兩部制氣價、梯級價格、北方城市還可以采用季節價格、峰谷價格的方式。各類用戶銷售價格的確定,要考慮各種用戶的承受力、以及其占用的官網成本綜合制定。目前中國絕大多數地方民用價格是由政府確定的,而工商用戶的承受力最高,占用管網成本也較大,所以其價格也普遍較其他用戶高。
    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最主要的是價格確定,還有一些協議中規定了需要經營商繳納超額收益和回報金等一些對當地政府和社會做出貢獻的承諾。超額收益一般指超出計劃利潤的部分收益,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建立天然氣價格保障基金,每年將超出的額外收益部分或全部打入該基金,當上游天然氣門站價格上漲,下游銷售價格未能及時聯動時,可以使用此部分基金,補給下游經營者,或在天然氣價格大幅上漲時以氣價折扣方式回贈予用戶。
    回報金的性質類似特許經營費,一般按天然氣業務毛收入的百分之幾的款額作為回報金。并約定發生特殊情況時,可通過協商暫時降低回報金額或暫時中止繳付回報金。
    特許經營協議中還有一項特別需要提出的問題,就是在特許經營期到期時,對現狀資產剩余價值的計算和回收。通常的約定方式有兩種,一是按各類資產進行重置評估,折舊率采用相關法規及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二是直接按資產的賬面價值回收。
 
 
(本文作者:郭艷紅1 熊斌2 康燕2 1.北京市煤氣熱力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 100032;2.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