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2020年版) 國標50028-2006正文及條文說明在線閱讀

摘 要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2020年版) GB50028-2006正文及條文說明在線閱讀: 現批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 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附錄D 燃氣輸配系統生產區域用電場所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


 

D.0.1本附錄適用于運行介質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氣。相對密度大于0.75的燃氣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的劃分宜符合本規范附錄E的有關規定。
D.0.2 燃氣輸配系統生產區域用電場所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輸配系統生產區域所有場所的釋放源屬第二級釋放源。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場所可劃為2區,少數通風不良的場所可劃為1區。其區域的劃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規定:
        1) 露天設置的固定容積儲氣罐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見圖D-1。

圖D-1 露天設置的固定容積儲氣罐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

        以儲罐安全放散閥放散管管口為中心,當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時,半徑b為3m,頂部距管口a為5m(當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時,半徑b為5m,頂部距管口a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圍為2區。
        儲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半徑c不小于4.5m)為2區。
        2) 露天設置的低壓儲氣罐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見圖D-2(a)和D-2(b)。
        干式儲氣罐內部活塞或橡膠密封膜以上的空間為1區。
        儲氣罐外部罐壁外4.5m內,罐頂(以放散管管口計)以上7.5m內的范圍為2區。

圖D-2 露天設置的低壓儲氣罐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

        3) 低壓儲氣罐進出氣管閥門間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見圖D-3。
        閥門間內部的空間為1區。
        閥門間外壁4.5m內,屋頂(以放散管管口計)7.5m內的范圍為2區。
        4) 通風良好的壓縮機室、調壓室、計量室等生產用房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見圖D-4。
        建筑物內部及建筑物外壁4.5m內,屋頂(以放散管管口計)以上7.5m內的范圍為2區。

圖D-3 低壓儲氣罐進出氣管閥門間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的劃分

圖D-4 通風良好的壓縮機室、調壓室、計量室等生產用房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

        5) 露天設置的工藝裝置區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的劃分見圖D-5。
        工藝裝置區邊緣外4.5m內,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裝置)以上7.5m內范圍為2區。

圖D-5 露天設置的工藝裝置區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

        6) 地下調壓室和地下閥室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見圖D-6。
        地下調壓室和地下閥室內部的空間為1區。

圖D-6 地下調壓室和地下閥室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

        7) 城鎮無人值守的燃氣調壓室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見圖D-7。

圖D-7 城鎮無人值守的燃氣調壓室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劃分

    調壓室內部的空間為1區。調壓室建筑物外壁4.5m內,屋頂(以放散管管口計)以上7.5m內的范圍為2區。
    2 下列用電場所可劃分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 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氣體侵入的區域;
        2) 可燃氣體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10%的區域;
        3) 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的附近區域,如燃氣鍋爐房等;
        4) 站內露天設置的地上管道區域。但設閥門處應按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