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城建標準94-2009在線閱讀

摘 要

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本規范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室內燃氣管道安裝及檢驗;5燃氣計量表安裝及檢驗;6家用、商業用及工業企業用燃具和用氣設備的安裝及檢驗;7商業用燃氣鍋爐和冷熱水機組燃氣系統安裝及檢驗;8試驗與驗收等。

家用、商業用及工業企業用燃具和用氣設備的安裝及檢驗

6.1 一般規定

6.1.1 本規范3.2.1條和3.2.2條為強制條文,其要求也適用本條文。對燃具和用氣設備必須進行嚴格的檢查,不符合本條要求的產品不得安裝,以保證用戶使用的安全。

6.1.3 本條編制依據為《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第10.4和第10.5節的有關規定。

6.1.4 按設計文件要求正確安裝煙道才能保證燃具和用氣設備的正常燃燒。

6.2 家用燃具

主控項目

6.2.2 本條操作時說明書中未說明的內容應符合《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的有關規定。

6.2.3 本條規定,基本采用遼寧省建筑標準化辦公室出版的《煤氣設計手冊》城市住宅與公共建筑部分中相關條款,同時參照了北京、上海等地的有關技術規定,可方便操作,易于維修管理,保證正常燃燒。

6.2.5 軟管連接是安裝中的薄弱環節和事故多發點,必須進行檢查。

6.2.6 本條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編制。

6.3 商業用氣設備

主控項目

6.3.1 本條為《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強制性條文。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均為通風不良場所,嚴格按設計文件要求施工,可達到泄漏及時報警、自動熄火、快速切斷氣源,避免造成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負面影響。

6.3.2 本條規定主要從安全衛生,便于操作的角度出發。

綜合了炊事人員一般身高、體形,房間的健康衛生標準,操作互不影響等因素作出的規定;

不小于1.5m寬度的通道是考慮到方便通行和緊急疏散的需要;

采取本措施可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一般項目

6.3.3 燃燒器對準鍋中心,可以保證火焰分布均勻。燃燒器與鍋底距離大,造成燃燒時間長,浪費能源;燃燒器與鍋底距離小,容易形成火焰外溢。燃氣灶環孔周圍保持足夠空間,可保證二次空氣暢通。

6.3.4 如操作不當或灶前閥門泄漏發生事故時,爆破門先損壞,可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6.4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

主控項目

6.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主要是為了保證安全,避免由于通風不良、漏氣、不完全燃燒而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10.6.9條規定: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業房間內。當特殊情況需要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1條和第10.5.3條的規定。

6.4.2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用氣設備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4.4 非通用產品受到材料、制造工藝和生產廠能力等等因素限制,對產品檢驗要求有所提高。第2款具體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10.6節共9條的有關規定。

6.4.5 主要是保證用氣設備的安全運行。

是為了防止萬一發生燃氣脫壓或操作不當時,空氣進入燃氣管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可能;

對燃氣和空氣而言,任一氣體脫壓或超壓均可能造成事故給生產帶來損失,故當壓力低于或超過正常燃燒所需壓力時要報警,便于及時發現采取措施;

對于封閉式的爐膛及煙道如不設置必要的泄爆裝置,或即使有了泄爆裝置但泄爆面積不夠,一旦發生爆炸就會產生炸壞爐膛或煙道的事故。泄爆裝置應安裝在避開人流或經常有操作的部位,以免泄爆時傷人。

一般項目

6.4.6 主要是便于今后對設備和管道的維護保養,安全操作。

6.5 煙道

主控項目

6.5.1 煙道符合設計要求,可保證煙道具有良好的抽力,保證用氣設備正常燃燒,達到最大熱效率。

6.5.2 一定的煙道抽力能保證煙氣的順利排出室外。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10.7.8條中規定用氣設備排煙設施的煙道抽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熱負荷30kW以下的用氣設備,煙道的抽力(余壓)不應小于3Pa;

熱負荷30kW以上的用氣設備,煙道抽力(余壓)不應小于1OPa;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工業窯爐的煙道抽力不應小于煙道系統總抽力的1.2倍。

一般項目

6.5.5 對煙道進行保溫是為了保證出口排煙溫度高于煙氣的露點。

商業用燃氣鍋爐和冷熱水機組燃氣系統安裝及檢驗

7.1 一般規定

7.1.1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第10.2.1條的規定中商業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為0.4MPa(表壓)。

7.1.2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第10.5.6條的具體要求為:

    1 宜設置在獨立的專用房間內;

    2 設置在建筑物內時,燃氣鍋爐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燃氣常壓鍋爐和燃氣直燃機可設置在地下二層;

    3 燃氣鍋爐房和燃氣直燃機不應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的房間內及主要疏散口的兩旁;不應與鍋爐和燃氣直燃機無關的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危險建筑貼鄰;

    4 燃氣相對密度(空氣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機,不得設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 宜設置專用調壓站或調壓裝置,燃氣經調壓后供應機組使用。

7.1.3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第10.7節共有10條規定,施工單位在進行煙道施工時均應執行。

7.2 管道

7.2.1 本條所指的規定具體為《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2005中第12.1、12.4節的規定。引入管閥門后管道的試驗按本規范第8.2、8.3節的相關要求執行。

7.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第10.2.23條第3款的規定編制。

7.2.4 本條中放散管設置的依據為《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第10.2.39、10.2.40條的規定。

7.3 調壓裝置

主控項目

7.3.4 本條所指相關規定具體為《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6.6.2、6.6.3、第6.6.6條和第6.6.8條。

一般項目

7.3.5 本條與《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2005中11.3.4相同。

7.4 自控安全系統

主控項目

7.4.1 本條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10.5.7條的規定編制。

7.4.2 手動快速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的設置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10.5.3、10.8.3、10.8.4條的規定編制。

7.4.3 本條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10.8.2條的規定編制。

7.4.4 本條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10.5.7條的規定編制,自動滅火系統除自動噴水系統外,尚有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具體操作實施應依據設計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