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7.1 總則
如果在訂貨合同中沒有規定其他附加檢驗要求,買方的檢驗內容限于:
a) 使用非破壞檢驗方法,在裝配過程中對閥門進行檢驗;
b) 審查“加工記錄”、“熱處理記錄”等;
c) 按本標準4.15的要求或按訂貨合同要求,審查“無損檢測記錄”;
d) 壓力試驗。
7.2 試驗方法
7.2.1殼體試驗
球閥的殼體試驗按JB/T 9092的規定。
7.2.2密封試驗
7.2.2.1 在密封試驗前,應將密封面上的油和油脂去除干凈。球閥的密封試驗按JB/T 9092和本標準7.2.2.2、7.2.2.3的規定。
7.2.2.2 對雙向密封的球閥,每個閥座都必須進行密封試驗。
7.2.2.3 對固定球進口端密封結構的球閥,應進行進口端閥座的密封試驗,在球閥兩個閥座間中腔的泄壓螺紋孔處引管插入水中觀察;對固定球出口端密封結構的球閥,應進行出口端閥座的密封試驗,在球閥的出口端灌水觀察。
7.2.3閥體壁厚測量
用測厚儀或專用卡尺量具測量閥體流道、中腔和閥蓋部位的壁厚。
7.2.4閥桿硬度測量
在閥桿的上下兩個端部各測量一點,取平均值。
7.2.5防靜電試驗
對帶有防靜電結構的球閥應按5.8的要求進行防靜電試驗。
7.2.6耐火試驗
對有耐火結構要求的球閥,應按有關防火試驗的標準進行耐火試驗驗證。
7.2.7材料成分分析
在閥體、球體的本體材料上鉆屑取樣,取樣應當在表面6.5mm之下處。
7.2.8閥體材質力學性能
用閥體同爐號、同批熱處理的試棒按GB/T 228規定的方法進行。
7.2.9閥體標志檢查
目測閥體表面鑄造或打印標記內容。
7.2.10銘牌內容檢查
目測閥門銘牌上打印標記內容。
7.2.11無損檢測
按本標準5.14的規定,對相關部位進行檢查。
7.3 檢驗規則
7.3.1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按表8的規定。
表8 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類型 | 技術要求 | 檢驗和試驗方法 | |
出廠檢驗 | 型式檢驗 | ||||
1 | 殼體試驗 | √ | √ | 符合本標準5.15.1 | 按本標準7.2.1 |
2 | 密封試驗 | √ | √ | 符合本標準5.15.2 | 按本標準7.2.2 |
3 | 閥體壁厚測量 | — | √ | 符合本標準5.5.3 | 按本標準7.2.3 |
4 | 閥桿硬度測量 | — | √ | 符合本標準6.3 | 按本標準7.2.4 |
5 | 防靜電試驗 | — | √ | 符合本標準5.8 | 按本標準7.2.5 |
6 | 耐火試驗 | — | √ | 有耐火結構的球閥,按相關標準 | 按本標準7.2.6 |
7 | 材質成分分析 | — | √ | 符合有關材料標準的要求 | 按本標準7.2.7 |
8 | 閥體材質力學性能 | — | √a | 符合有關材料標準的要求 | 按本標準7.2.8 |
9 | 閥體標志檢查 | √ | √ | 符合本標準8.2 | 按本標準7.2.9 |
10 | 銘牌內容檢查 | √ | √ | 符合本標準8.3 | 按本標準7.2.10 |
11 | 無損檢測 | √b | √ | 符合本標準5.14 | 按本標準7.2.11 |
a閥體材質力學性能應當用與閥體同爐號、同批熱處理的試棒進行檢驗。 b當符合本標準5.14規定時,該項目在零件進貨檢驗、加工過程階段適時進行檢驗。 |
7.3.2型式檢驗
7.3.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產品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當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c)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提出型式試驗要求時。
7.3.2.2 型式試驗采取抽樣的方式。
7.3.3抽樣方法
7.3.3.1 抽樣可以在生產線的終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也可以在產品庫中隨機抽取,或者從已供給用戶但未使用并保持出廠狀態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每一規格供抽樣的最少基數和抽樣數按表9的規定。到用戶抽樣時,供抽樣的最少基數不受限制,抽樣數仍按表9的規定。對整個系列產品進行質量考核時,根據該系列范圍大小情況從中抽取2~3個典型規格進行檢驗。
表9 抽樣的最少基數和抽樣數
公稱尺寸DN | 最少基數/臺 | 抽樣數/臺 |
≤150 | 10 | 2 |
≥200 | 3 | 1 |
7.3.3.2 型式檢驗的全部檢驗項目都應符合表8中技術要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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